現今社會,競爭是如此的激烈;不斷的有公司在崛起,當然也不斷的有公司悄然隕落。很多公司為了避免之后可能會出現的商標之戰,在成立之初就注冊商標來保護自己的品牌。可是,當公司注銷后,當初申請的商標該何去何從呢?
1公司注銷前轉讓出公司名下商標
當您有注銷公司念頭時,就應該考慮到公司名下所有的商標該如何處理?如果打算徹底放棄,完全可以放任隨主體消亡或者選擇注銷商標。
但如果想要繼續擁有此商標或者賣出商標獲利就需要把商標從公司名下轉出,這樣就要進行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可以轉給自己名下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以備后續使用,也可以轉賣他人獲取利益,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即可。一旦轉讓成功意味著受讓方已獲得該商標的所有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商標持有人如有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轉讓時應將這些商標一并轉讓。
2公司注銷前未轉出公司名下商標
在公司注銷登記前未處置其名下注冊商標的大致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注銷時清算報告中決定了商標歸屬。
二是清算時未決定歸屬的。這是就要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按公司注銷清算時遺漏的財產予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公司注銷就是符合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而發生轉移的情況。公司注銷后,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該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繼續享受取得相關注冊商標權。但是一定要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要知道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當然也就不應當再以已注銷的公司的名義,來實施任何民事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否則的話,屬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組織名義,或者說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組織名義來實施相關行為。
以已注銷的公司之名義所實施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待定,該行為的后果由實際控制支配者來承擔。所以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可能也不應當再以該公司或企業的名義處置商標權等資產。還想擁有在已注銷公司名下的商標的話就應該在商標有效期內及時按規定辦理移轉手續。
雖然公司注銷了并不代表此商標及其權利就會立即消亡,但是都是需要采取相應舉措轉讓或轉移商標的,任之不理只會讓注冊商標隨著已注銷公司一起隨著時間消亡。
在自己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可咨詢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雖然在注銷公司前后都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把名下的商標轉讓或移轉出來,但是在注銷公司之前就對商標歸屬做出合理安排,當然是最好的選擇。
公司值錢,但是品牌商標更值錢;公司很容易被替代,商標卻不易被替代。所以,公司在注銷公司時,一定要為商標多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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